離婚時如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離婚時如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在婚姻關係中,一方的過錯行為,像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不但會給無過錯一方帶來物質上的損失,而且會帶來精神上的創傷。因此,應當責令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1、有侵害行為。有過錯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或者有直接侵害無過錯一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譽權、人格權的行為。
2、有損害事實。如有過錯一方的行為導致無過錯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導致無過錯一方的名譽、社會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損害等等。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無過錯一方的損害是因為有過錯一方的行為所引起的。
4、實施侵害行為的一方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5、另一方主觀上無過錯。
認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幾個方面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離婚精神損害行為中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過失包括推定過失的情形。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不定來確定賠償的數額,過錯與責任呈正向關係,所以故意侵權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要比過失侵權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要大,因此對故意侵權的賠償數額應大於過失侵權的賠償數額。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包括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根據這些具體情節惡劣程度可以確定損害事實的大小,從而為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提供依據。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這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依據。根據損害後果的輕重,可確定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大小。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亦可作為確定賠償責任大小的理由。這種結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健康狀況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如果過錯方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賠償或賠償能力有限,那麼應適當減少賠償的數額。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國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異較為明顯,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也有一定的影響。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後態度 在實際生活中,導致離婚的過錯方多是一些在經濟上具有明顯優勢、社會地位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會影響也較大,所以也有必要對加害人的情況進行分析,以酌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七)其他情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
一般來説,如果是因為他人的原因造成自己的婚姻進行破裂的話,那麼對婚姻有錯誤的一方可以向其要求進行索賠。具體的索賠金額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產生的糾紛來進行判斷。如果夫妻雙方對於賠償糾紛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院要求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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