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都要經過冷靜期嗎
一、起訴離婚都要經過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
四、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新增加的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的,即使協議離婚時增加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但整體程度上來講也要比訴訟離婚的週期短很多,可是,對方如果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也只能通過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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