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經過冷靜期嗎?
一、協議離婚要經過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是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協議離婚是必須要經歷離婚冷靜期的,但是訴訟離婚就不受到離婚冷靜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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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單方面起訴離婚,可以找律師代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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