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三十日起訴離婚也需要經歷嗎?
一、離婚冷靜期三十日起訴離婚也需要經歷嗎?
1、離婚冷靜期三十日起訴離婚不一定需要經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2、協商離婚才必須經歷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會發生變化嗎?
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不會發生變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不管是協商離婚、還是起訴離婚,都有可能需要經歷一個離婚冷靜期,但二者不同的是,協商的情形必須要經歷,而對於向法院起訴的情形,則有可能並不需要經歷。具體來説,起訴離婚的情形,若是男女雙方都同意,則可能需要經歷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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