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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離婚可以要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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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婦離婚可以要補償嗎?

孕婦離婚可以要補償嗎?

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要求離婚賠償,離婚協議中可以寫明男方自願賠償以及金額。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能要求他負擔相應的孕產費用及今後孩子的撫養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根據上面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懷孕的情況下,女方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內,如果男方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應當説服調解男方撤回訴訟。若是男方依然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法院應當作出不受理案件的通告通知男方。這也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為了保護婦女、懷孕中嬰兒的權益所作的特別規定。

二、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出現了感情破裂或者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一方也是可以要求與對方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無過錯方也是可以向造成離婚的過錯方索要一定的經濟補償費用,但是經濟補償的金額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會由雙方協會決定的。

標籤:補償 孕婦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