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不離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需要在六個月以後。
在一般情況下,為了給雙方當事人一個緩和的空間,法院依據具體事實,很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訴中不判離婚或者駁回起訴。
如果確實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婚姻的續存,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在沒有發生新的情況變化的前提下,需要六個月以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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