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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的撫養與探視法律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婚姻法》對於子女撫養和探視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下面是整理的《婚姻法》有關撫養與探視的相關法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子女的撫養與探視法律有哪些相關規定呢?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我們要明白,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對於子女的正常撫養,不論“婚生”與“非婚生”,“親密”或“不親密”。親生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這是道德、法律上對每一位父母提出的要求。

當探視子女遇阻,首先還是要和對方協商,溝通讓雙方的理解加深,溝通才能有解決矛盾的可能,不要一味地爭執吵鬧,這些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會不利於子女的成長。當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消除探視阻礙,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