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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和平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離婚1.2W

一、辦理和平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辦理和平離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需要到哪裏辦理?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三、辦理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雙方既然選擇的是和平離婚,那就是給彼此的體面。現在有很多人因為離婚而鬧得不歡而散是沒有必要的,當初既然選擇在一起時是歡喜的,那麼分開了,做不到歡喜,也應該留給對方一個好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