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離婚冷靜期,就是在雙方申請離婚,在離婚登記機關登記後的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以後夫妻雙方到離婚登記處辦理離婚時,不會馬上就發離婚證,而是先做登記,30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撤回,那麼才可以辦理離婚,發放離婚證。這30天就是讓夫妻雙方回去都冷靜一下,好好考慮一下,自己的婚姻是否已經確實走到了盡頭,是否真的要離婚。經過30天的考慮仍然選擇離婚的,基本説明雙方已經鐵了心,沒有什麼挽回餘地了。
當然,離婚冷靜期僅限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出現家暴等情況或起訴離婚的情況,就不能用了。畢竟法律不能干涉太多個人意願。
法律設置“離婚冷靜期”,其目的也很明顯,我國離婚率逐年遞增,也盡顯年輕化特徵,其中不乏就有很多衝動之下離地,但離了之後雖然懊悔或後悔,但畢竟已經離了,想要複合就很難了。離婚數量的增加,不僅會造成個人家庭的支離破碎,對孩子也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同時增添社會不穩定因素。所以為了緩解此類情況,法律給予衝動離婚的人一個後悔的機會,能都讓衝動之人不行衝動之舉。
本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很有必要,對很多情況的離婚會起到緩解作用。之前身邊因為吵架離婚的人就很多,夫妻倆吵着吵着就急眼了,離婚的話脱口而出,對方也不會示弱,一句“離就離,誰怕誰”,就會把矛盾並不大的夫妻送入離婚的深淵,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所以,本人非常支持法律設置“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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