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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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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協議離婚程序中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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