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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會牽扯到父母財產嗎?

離婚3.2W

離婚賠償會牽扯到父母財產嗎?

一、離婚賠償會牽扯到父母財產嗎?

離婚賠償,是不會牽扯到父母財產的,離婚賠償對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賠償。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後果的過錯行為,遠遠超出上述範圍,如一方嫖娼、賣淫、無故離家出走、腐敗貪污以及吸毒、賭博等其它情形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樣不可小視,但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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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定過錯行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四種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詳細介紹,這裏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能對法定過錯行為做擴大化解釋。也就是説,並非所有導致離婚的過錯都須做出賠償。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後果的過錯行為,遠遠超出上述範圍,如一方嫖娼、賣淫、無故離家出走、腐敗貪污以及吸毒、賭博等其它情形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樣不可小視,但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二)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為。所謂“無法定過錯行為”,不是指另一方沒有任何過錯,而是特指請求方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行為。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為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限於精神損害,還包括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側重於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所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於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為某種物質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託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予人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為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但是在過錯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時,必然會造成人身的傷害,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為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賠償;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也可能發生財產損失的賠償,這些物質上的損失都應當由過錯方個人賠償。

(四)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見,如果不具備該條件,而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而導致的離婚,也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餘地,同樣,對於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也不適用該制度。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離婚只是雙方解除了婚姻狀態,對後續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權的認定等,都是由雙方協商進行決定的,與當事人的父母的財產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另外,有關離婚賠償的問題應當結合支付方的經濟水平來認定,如果對方無力承擔離婚賠償的,則應當進行不認定或者少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