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是怎樣的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限叫“擔保期間”。超過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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