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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刑事羈押期間離婚怎麼處理

離婚1.76W

一、在女方刑事羈押期間離婚怎麼處理?

在女方刑事羈押期間離婚怎麼處理

因為夫妻的一方人身不自由,不能去民政局登記離婚,所以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對方被羈押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對方因為刑事犯罪現在已經收監執行了,在當事人也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而且,不排除人民法院會指派工作人員到服刑監獄去審理離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