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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病重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羈押的措施,如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辦理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另外,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向辦案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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