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有哪些
一、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能否向對方要求離婚賠償
離婚時能要求離婚賠償的只有無過錯方。無過錯一方在最終離婚發生時請求有重大過錯導致家庭關係破裂的一方損害賠償的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離婚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
(一)必須是合法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
(二)必須是由於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
(三)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條規定,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賠償。
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的時候往往是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這裏針對“過錯”大家一定要注意,並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認為的那些過錯行為,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自然就要求有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行為符合法定的過錯情形,否則的話也是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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