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需要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而在不同的離婚方式也就意味着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是不一樣的。今天針對其中訴訟離婚,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法律規定的條件是怎樣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1、起訴離婚,除了滿足相應的積極條件外,還要滿足相應的消極條件,即不存在不能起訴的情形。具體來説,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①女方在懷孕期間;
②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③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訴訟離婚,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自己的離婚訴求,具體來説: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如女方已懷孕,應説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6)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訴訟離婚條件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中的疑惑。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要麼是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要麼是雙方就離婚事項無法協商一致。如果您對上述問題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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