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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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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離婚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