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一旦離婚那麼就會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意味着之後兩人就不再具有夫妻關係了。而在我國,要是夫妻只是分開生活而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其實並不能解除婚姻關係。當然辦理離婚手續也要做出選擇,看是協議離婚還還是訴訟離婚好。要注意的是不同離婚方式下對應的條件不一樣,那其中離婚訴訟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的條件有哪些?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説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許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並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准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法律列舉了五種情形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裏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係。由於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參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1)配偶一方婚後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離婚訴訟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話,其實此時准許夫妻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而能夠體現這一點的情形很多,就包括一方有家暴行為等等。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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