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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如何處理

離婚3.11W
外國人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如何處理
隨着國內外籍人士的增多,雙方為外國人,離婚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外國人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並不好處理。
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於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並做出調解書。但是,對於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若被告一方在國內有住所,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國內無住所,或雙方在中國境內均無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