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
一、女方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彼此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須一起到國內(大陸)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婚註冊機關申請離婚註冊。
一方要求離婚、或彼此自願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未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到結婚註冊機關申請離婚的,能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彼此都是華僑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都是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彼此自願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民眾法院申請辦理離婚程序。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民眾法院遞交書面看法。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以上所言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截了當公證。
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彼此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程序;彼此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之前最終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民眾法院起訴。
一方為出國人員(在海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安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彼此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之前的户籍所在地的結婚註冊管理機關申請離婚註冊。生活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户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示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彼此如有爭議,能夠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起訴。
彼此都是出國人員
彼此都是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註冊。生活國不承認異國大使館辦理的離婚註冊並統一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能夠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彼此有爭議的,能夠向出國之前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提起訴訟。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老外,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彼此自願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我們國家,不論是離婚還是結婚,都需要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來辦理手續。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狀況之下,需要攜帶結婚證件,還有自己的身份證件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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