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丈夫第三者妻子該如何離婚

離婚5.27K

丈夫第三者妻子該如何離婚

夫妻財產大多屬於共同財產,但是老公有第三者的話,會送第三者很多財物,通常這些財物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出去的,那老公給第三者的財物能否要回?在丈夫有第三者的情況下,離婚是一種選擇,那麼丈夫第三者妻子該如何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丈夫第三者的如何離婚

結婚自由同樣離婚自由,離婚可分兩種方式

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然後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

如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起訴離婚。雙方各自表達自己的離婚訴訟請求,並舉證,由法院判決、調解離婚或不離婚。

法律規定離婚訴訟中有過錯的一方應當給無過錯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有外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有外遇一方屬於過錯方,應當少分財產。如果能證明老婆有外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破壞了家庭,女方就是過錯方。除正常財產分割外,男方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證明女方有過錯,在法庭上一定要有充分證據,要麼就是女方在法庭上公開承認自己有外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共同分擔。一方離婚後生活確實有困難時,另一方應予適當生活補助。

二、老公給第三者的財物能否要回

在約定夫妻財產製下,夫或妻有權將約定屬於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無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係,應屬於贈與。該贈與行為因對方實際接受財物而完成,贈與人事後無權請求返還。

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下,依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作為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可認定有效。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徵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在返還財產的範圍上,應綜合考慮“第三者”的主觀善惡。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接受財物,其主觀是善意的,其僅負“現存利益”的返還義務,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還,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還已消耗掉的接受財物,僅返還現存的接受財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交往並取得財物,在主觀上具有惡意,那麼,其還應負“所得利益”的返還義務,即如果接受的財物不存在,“第三者”返還義務卻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財物時不知情,以後又知情,則可根據其知情的時間來界定,返還利益的範圍以惡意發生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實踐中,老公給予第三者的財物,很多是屬於共同財產,在一些情況中是可以要回來的,所以相關了解是很有必要的。而在發現丈夫第三者的情況下,雖然離婚不是唯一的選擇,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妻子都會選擇結束夫妻關係,但此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那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