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下落不明,妻子如何離婚
丈夫下落不明 妻子如何離婚
案情簡介
1983年,經媒人介紹,女子劉某與男子莫某相識並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為了養家餬口,兩人婚後一起來到外地創業。打拼多年,兩人的事業小有起步,並育有兩個女兒。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因經營不善,兩人才剛有所起步的事業於2001年宣告破產。2003年3月24日,事業破產兩年後,莫某離開順德離開妻兒,和家人斷絕了所有聯繫,雖經家人多方尋找,仍是毫無音訊。十餘年來,劉某靠着打工掙錢養育兩個孩子,贍養家中老人,盡到一個做妻子做母親做兒媳的責任。而莫某十餘年來未與家人有過任何聯繫,未盡到丈夫的責任,也未盡到撫育兒女和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於是,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莫某離婚。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丈夫因為創業失敗,十年音訊全無,妻子劉女士可以採用兩種方式解除夫妻關係。第一,向原告所在地管轄範圍內的基層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6條規定,下落不明年滿4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應當進行公告,公告的時間是一年,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宣告死亡,夫妻關係終止。“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從音訊全無之次日開始計算。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第二,丈夫離開居住地而音訊全無,應當在原告所在地管轄範圍內的解除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依據《民法典》的明確規定,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外出10多年,從未與家裏人聯繫,不照顧自己的父母,也不照顧自己的孩子,將一切的重擔都給予了妻子,也從不關心的妻子身心健康,如果不是因為沒有感情了,誰會做事這麼的決絕,最終法院通過劉女士遞交的相關證據,准許劉女士與丈夫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莫某因為事業不順而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長達十一年之久,這十一年以來,被告與原告劉某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也未盡到為人父親和為人兒子的家庭責任和義務,與原告及其家人沒有任何聯繫,原、被告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法院遂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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