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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銀行人員

法律2.96W
玩忽職守銀行人員
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在房屋徵收活動中,如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比如不認真核對徵收補償相關資料,導致他人通過虛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料、虛增房屋面積的方式套取徵收補償款,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即可以濫用職權罪進行刑事追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的人員在徵收過程中擁有實權,大部分人經手鉅額,總會有經不住利益的人以身試法,對於危害經濟秩序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一旦確認刑事犯罪的相關人員那麼都會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