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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不要離婚冷靜期可不可以

離婚1.51W

一、協議離婚不要離婚冷靜期可不可以

協議離婚不要離婚冷靜期可不可以

協議離婚不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離婚並不只有協議離婚這一個選項,還有主動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條條款是民法典對當代婚姻所做的最為折中行政離婚制度安排,它只是為協議離婚提供一個可以反悔或者亡羊補牢的機會,本身並不影響離婚的進程。如果婚姻雙方最終都堅持離婚的想法,它最終的結果也是離婚成立。並且民法典上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民政部門的協議離婚,不影響主動訴訟離婚。所以如果婚姻雙方堅定離婚的想法同時並不想等待,可以進行主動訴訟離婚,這個不需要等待冷靜期過後才能申請發放離婚證。

二、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怎麼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協議離婚必須有三十天的冷靜期才能申請發給離婚證。在從開始登記離婚起的三十日之內,婚姻雙方有任何一方反悔的,都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如特殊情況下實在無法等待三十日的冷靜期,可以適當選擇主動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