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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前協議離婚冷靜期內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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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婚前協議離婚冷靜期內可以離婚嗎?

有婚前協議離婚冷靜期內可以離婚嗎

有婚前協議也不能在離婚冷靜期內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婚前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 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婚前財產婚後歸屬情況;

3、 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責任規定;

4、 雙方對於共同債權、債務的分擔情況約定;

5、 住房問題的約定;

6、 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7、 雙方當事人簽名及簽名時間。

三、訴訟離婚有冷靜期嗎?

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不管有沒有婚前協議,也必須等到離婚冷靜期屆滿後才有可能拿到離婚證,另外,如果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了離婚申請,也無法協議離婚,無法協議離婚的,只能準備訴訟狀和相關證據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