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能不能不要冷靜期?
一、協議離婚能不能不要冷靜期?
協議離婚不能不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夫妻之間需要辦理離婚的,如果是協議方式處理的,就需要涉及到離婚冷靜期的處理,一方面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需要由婚姻登記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來處理的,如果是起訴離婚則不適用冷靜期,這時法院是可以以判決書的名義來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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