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是平分嗎?
一、離婚共同財產是平分嗎?
1、離婚共同財產並不一定是平分,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分割離婚財產的方式: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情況下是不進入離婚訴訟的財產標的。
3、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
鑑於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十三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十四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4、競價補償
若雙方都想擁有價值較大的房產,則由雙方競價,房產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雙方出價高者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並按一定比例(一般為平分)交付對方房款。
雖然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在實際離婚時,一般並不會平等的分割財產,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想多分一些,此時就需要由法院來判決離婚了。法院審理此類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時,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很少會判決雙方各自享有一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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