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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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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軍人向來都是我們學習的模範,但他們也和我們一樣有正常的生活,可能也會有一些軍人因為種種原因離婚,而關於現役軍人離婚規定,您是否有興趣瞭解呢?如果您想知道一些具體情況,就隨我們的小編一起往下看吧!

一、現役軍人離婚的法律規定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程序非軍人一方對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1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耍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對於此條的適用上,軍人一方享有“離婚一票否決權”,這種離婚一票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民法典》第1081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裏所説的“《民法典》第1079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二、兩種結果

(1) 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 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非軍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進行審理,如果判決離婚,軍人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

從上文中,如果我們仔細的分析一下相關程序的話,其實發現現役軍人離婚的規定還是比較公平的,對夫妻雙方都考慮到了一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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