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即使是與現役軍人離婚,也是需要對夫妻財產作出分割的,而此時也有一些具體的原則是需要當事人遵循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具體而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是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三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作為離婚原雙方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同時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逃避共同債務;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逃避應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
綜上所述,不管是什麼婚姻,在對離婚財產的分割中要求的原則都是一樣的,而對於軍人離婚財產來説,會有部分出入會算作是個人的財產,比如在不對的醫藥補助費等規定的費用,會算作個人財產,不會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方法?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節錄)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
-
對於人們來説復婚又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對於人們來説復婚又離婚財產怎麼分離婚又復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因為離婚使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為,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
-
離婚財產未處理能不能再起訴?
一、離婚財產未處理能不能再起訴本條中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就協議離婚而言,該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是沒有涉及、還是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權利主張。至於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
-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包括什麼?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是雙方自願離婚的話,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一般情形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雙方擬定一個離婚協議,在拿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至於子女由誰撫養,財產怎麼分割都是自願的行為,只要大家協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