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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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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夫妻要是想要離婚的話,這當然也是允許的,本身就是夫妻的自由嘛。但與辦理結婚一樣,在辦理離婚的時候也是有條件限制,而並不是完全的自由。那此時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起訴離婚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二)有以下條件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説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因此,從程序上來講,如果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就只能選擇到法院提起訴訟。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最終法院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斷標準應該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感情破裂不能調解和好,就應當判決離婚。在實踐中法院經調解無效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就判決不準離婚,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時才准予離婚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因此,更多的情況是在第一次起訴時法院就調解離婚。

現實中,由於夫妻離婚的方式分為了兩種,因此在不同離婚方式下夫妻雙方離婚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上文中,小編以訴訟離婚為例,為大家介紹了離婚的條件。訴訟離婚中若想獲得有利判決,則就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如果不知道該怎麼收集證據的,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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