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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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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近幾年,人們的婚姻觀念變化很大,閃婚,閃離簡直成了家常便飯,分居也不再是難以啟齒的事,離婚率更是逐年攀升,因此,接下來我們討論一些有關離婚的問題,其中對於分居離婚,進行着重討論。首先,我們要明白夫妻間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夫妻間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是否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雖然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但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的。

但司法實踐中,這一條基本是被架空的,現在全國各地法院普遍做法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對方堅決不同意,法院一般都會判決不準離婚,不管是否符合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因此,因分居離婚的是要看什麼原因,如系感情不和分居,是可以判離的。

為了自己的理想或為了賺錢,有些人不得已要遠走他鄉。尤其是當下的外出務工人員,他們大多數是整個家庭的頂樑柱,肩負着養一大家人的責任。他們一出家門少則幾月,多則幾年都有可能不回家一趟。如果分居兩年就會造成離婚的後果,那麼不再有人會常年在外打拼。就如前面所講客觀原因上的分居並不會造成離婚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