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提起兩次離婚訴訟法院一定判離嗎

離婚1.67W
提起兩次離婚訴訟法院一定判離嗎
提起兩次離婚訴訟的,法院大多數時候都會判離,但不是一定判離,因為法院判決離婚只有一個決定要素,那就是要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不是起訴的次數。
實踐中,第一次法院判決不離婚,半年後可以再次去法院起訴,如果一方還是堅持不離,法院判離的可能性能佔80%。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項規定説明,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原告在六個且內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這項規定還説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是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就會受理並依法進行審理。所以夫妻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之後,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依法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