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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協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離婚2.92W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何辦理涉外協議離婚手續
1、申請涉外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
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
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
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