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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條件是什麼

離婚2.58W

一、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條件是什麼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主要得到民政局去辦理離婚證,辦離婚證時得向工作人員出具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和離婚協議書。可只要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對財產分割問題有爭議的,單方是不能協議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