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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起訴離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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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承擔起訴離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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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費是指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通常在起訴的時候,就需要交納訴訟費。那麼大家知道最後是由誰承擔起訴離婚的費用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誰承擔起訴離婚的費用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破產的案件,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費用能否減免

(一)法定減交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酌定減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法定免交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酌定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雖然在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的一方交納,但這可以算是預交的,若最後是被告敗訴的話,那麼此時訴訟費用就由敗訴的一方承擔。當然,訴訟過程中若原告撤訴,那麼此時會減半收取,但還是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