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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補辦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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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結婚證與補領結婚證是不一樣的,前者一般是本身有結婚證,只不過因為生活中可能不小心丟失了,從而需要去補辦。而後者則是在符合結婚條件但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共同生活在了一起之後,而去相關部門申請補領結婚證。而對於結婚證補辦也有條件要求,那麼結婚證補辦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結婚證補辦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結婚證補辦的條件有哪些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附件10)。

二、結婚證補辦的程序是什麼

結婚證丟失補辦程序: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也就是説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户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户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後補領。

需要説明的是,屬集體户口須提供首頁和本人户籍卡,如複印件須加蓋派出所或單位紅章。如不能提供户口本原件,須出具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證明。此外,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

我們知道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其實就是要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條件。而要是將結婚證丟失需要補辦的話,此時雖然也有條件限制,但不會那麼的嚴格。另外,在補辦結婚證的時候,並不需要雙方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當事人去補辦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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