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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買賣婚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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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買賣婚姻行為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
對於買賣婚姻,如果屬於受脅迫結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買賣婚姻,如果符合婚姻無效的情形,按照無效婚姻處理,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正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地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標籤:買賣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