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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婚姻為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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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婚姻為買賣婚姻?

什麼樣的婚姻為買賣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是我國買賣婚姻的主要形式,收取高價值的彩禮也屬於買賣婚姻。現如今在經濟、交通落後的地區的人們仍踐行這種不良習俗。買賣婚姻違反婚姻法規定,高額彩禮超過一定數額的可要求撤銷婚姻的同時退回或作其他處理。有需要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一、買賣婚姻定義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一)換親

雙方父母為了節省錢財,各以自己的女兒嫁給對方的兒子,俗稱換親。婚禮可以從簡,故多為窮苦之家。此俗在20世紀70年代個別地區尚有所聞。今已絕見。

兩家互換姐妹成親為姑換嫂。這多系貧困之家不得已而為的方式。由於互換成親,婚後夫妻感情多不融洽。

(二)轉親

一種古老的風俗,叫做“轉親”,如張家女兒嫁給李家兒子,李家女兒嫁給王家兒子,王家女兒再嫁給張家兒子,這是“三轉親”;另外還有“四轉親”、“五轉親”、甚至“六轉親”。

這樣每家都可以省下給兒子娶媳婦的彩禮錢。但是,如果有一家不同意,其他幾家也轉不成;如果已經結婚,有一家離婚,其他幾家也都會離婚。因此,轉親的家庭之間構成一條“婚姻鏈”,只要有一個環節出問題,“全鏈”癱瘓;而且,在農村如果一旦實行轉親,倘若得不到妥善解決,很可能會鬧出人命。

(三)童養媳

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舊時,童養媳在我國甚為流行。之所以盛行童養媳,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非常貧窮落後,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眾多的民眾因家境貧寒而娶不起兒媳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他們就跑到外地抱養一個女孩來做童養媳,待長到十四、五歲時,就讓她同兒子“圓房”。

二、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三、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繫、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四、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它們的共同特點為以財物為目的。被索取財物的一方可在登記結婚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收回彩禮的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法院有不受理的可能性。具體處理方法根據當事人詳細情況進行,部分案件財物會上繳國庫。判決生效後雙方為同居關係,可再次協商其他財物的處理方法或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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