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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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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

男女如果屬於近親的話,則就不允許登記結婚。而法律上面的近親,其實與我們理解的近親還是有點不一樣。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究竟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呢?而有些人自己沒有生育,就選擇去收養他人的子女,那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可以結婚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二、養女可以和養父結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因此,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擬製旁系血親間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因此,養父與養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相當於直系血親,不能結婚。

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其實與很多人理解的都不同,這裏主要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而現實生活中要是雙方有一定的血緣關係,家庭之間走的也比較近的,只要不是在法律規定的近親範圍內,那麼在滿足了其他條件之後,也是可以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