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如何認定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二、無效婚姻期間財產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準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民法典》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無效婚姻期間的財產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裏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着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佈該重婚無效時,在//_/_/_/_/_/_/_/_/_/_/_/_/_/_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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