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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票據行為是什麼

法律3.26W
基本票據行為是什麼
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票據法在性質上屬於商法,票據行為則是一種商事法律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特徵相比,還具有自身的特點。票據行為與一般的法律行為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據行為是一種嚴格的書面行為,應當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票據行為人必須在票據上籤章,其票據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有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

(2)文義性。文義性是指票據行為的內容均依票據上所載的文義而定。這是票據要式性的具體表現。票據文義直接決定票據的權利和票據義務的範圍和最高限度。我國票據法第8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3)無因性。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係(又稱實質關係)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後,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並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於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4)獨立性。獨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據上所作的各種票據行為互不影響,各自獨立發生其法律效力。如無行為能力人的出票行為無效,但有行為能力人已在票據上背書、承兑,則背書、承兑有效;被保證的債務無效,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只要要式具備便有效;票據本身或票據上的簽字是被偽造的,真正在票據上的簽名而完成的票據行為有效。許多國家的票據法都確立了票據行為的獨立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5)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同一票據上的各種票據行為人均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這就使持票人的權利實現受到影響,因此票據法規定了連帶原則,以保護持票人的票據債權。我國《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像出票行為就是基本的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基本特徵包括獨立性、要式性、連帶性等。不管是出票、承兑還是背書等票據行為,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書面要求才行。並且,各個票據行為是獨立存在的,即便有票據行為無效的情況,也不會影響其它票據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