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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結婚如何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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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動結婚如何撤銷婚姻

一、衝動結婚如何撤銷婚姻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共同點

1、有權宣告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機關均為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權利。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判決。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定。

5、人民法院審理這兩類案件均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上訴。

撤銷婚姻肯定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重要的基礎,但是從實際出發需要充分的準備有關的資料,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可以諮詢有關人員,儘量減少錯誤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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