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因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十一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撤銷婚姻的方式兩種:一種是行政程序。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向原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另一種是訴訟程序。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係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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