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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手續是什麼

結婚3.07W

復婚手續:
結婚登記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皆可;
復婚登記提交的證件包括: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復婚手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