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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協議公證費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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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房產協議公證費由誰決定?

婚前房產協議公證費由誰決定?

1、婚前房產協議公證費由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政府同級的司法行政部門決定。

法律依據:《公證法》

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2、公證費具體的收取情況

(1)《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2) 《公證程序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用。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免收公證費。

第三十二條 委託鑑定、檢驗檢測、翻譯所需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四十七條 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當事人的委託,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五十一條 終止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部分收取的公證費。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1)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用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2)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用不予退還;

(3)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用酌情退還。

二、公證處違規收取公證費的處罰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公證處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擴大收費範圍的;

(三)自立名目濫收費的;

(四)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五)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婚前房產協議等的公證請求被公證處受理之後,不管後期公證申請人是否撤回請求,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定繳納相應的公證費。但如果是公證處發現自己不具有公證資格等的原因退回公證請求後,需要將公證費全部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