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包辦婚姻犯法嗎?
包辦婚姻在我國古代是十分常見的,我國古代奉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故而若不遵從父母的意願,將會認為是大逆不道。但是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漸完善,我國已經制定了婚姻法等法律規範,來調整家庭關係,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包辦婚姻犯法嗎?
一、借婚姻索要財物和買賣婚姻是一回事嗎?
借婚姻索要財物和買賣婚姻相比,雖然都涉及索要財物,但兩者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而後者則是根本的違法行為。
借婚姻索要財物的婚姻,雙方當事人對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願的,因此婚姻關係完全合法有效;而買賣婚姻是違背婚姻當事人意志的行為,屬於包辦婚姻的一種,法律嚴格加以禁止。借婚姻關係索要的財物,在雙方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全部或部分財物。
二、包辦婚姻違法嗎?
我國《婚姻法》 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為。
“暴 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採取的暴力行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沒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也不 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被害人受強制或者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公訴案件,不必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可依照自己的權限提起訴訟。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
三、包辦婚姻所得的彩禮算誰的?
由於包辦婚姻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法律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應當依法收繳,是不返還給當事人的。
但如果給付彩禮後雙方並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有婚姻自主權,這也就回答了包辦婚姻犯法嗎這個問題,若父母依舊包辦婚姻,不僅會導致子女婚姻不幸,若子女起訴,父母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之後,若查證確實屬於包辦婚姻,將宣佈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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