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事實婚姻如何判定?
一、根據婚姻法規定事實婚姻如何判定?
根據婚姻法規定事實婚姻的判定是看雙方是否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共同的生活。在民事審判中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從這一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具體包括: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在實踐操作中,由於民政部門不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有一些人員他們完全的符合結婚的登記的要件,不管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但是就是沒有前往民政部門來進行登記,在此狀況之下是否能夠認定為合法的夫妻在目前為止是不予承認的,但是94年之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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