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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病情《民法典》是怎麼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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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隱瞞病情《民法典》是怎麼説的?

婚前隱瞞病情《民法典》是怎麼説的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時,應該誠實的告知對方自己的情況。按照婚前隱瞞病情新婚姻法方面的規定,如果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患有嚴重疾病,婚前並沒有告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離婚。法院查證後,可以判決離婚。這些疾病一般指的是久治不愈的性病、精神性疾病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無效婚姻的認定明確了具體的判斷標準,這也是為了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和法律強制性,夫妻雙方都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不能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而隨意解除婚姻關係。夫妻之間應當學會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二、《民法典》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最新的婚姻登記制度取消了婚檢這一項目之後,確實有少部分人在結婚之前隱瞞了自己患有疾病的這一重要事實,而且有些人患的疾病不是普通的疾病,甚至於在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都不告知另一半,如果是這樣,對感情造成的傷害是很徹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