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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新婚姻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民法典》隨着社會發展的需要,也在做出不斷的調整,目的就是滿足處理婚姻問題的需要,使得處理婚姻問題的時候更加的公平公正。隨着《民法典》的出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範圍也發生了變化,並且變化也是不小的,具體的《民法典》的範圍如何,感興趣的可以隨小編到本文進行深入的瞭解。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因此,對於實質要件,要依次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共同國籍國法和婚姻締結地法;而對形式要件,則在婚姻締結地法、一方的經常居所地法或國籍國法中任選其一。

此外,在條約或互惠的基礎上,我國也承認具有相同國籍的外國人雙方在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成立的婚姻為有效。但我國禁止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具體條例解釋

1、當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4、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到目前為止,大家對於《民法典》適用範圍應該都有了初步瞭解,《民法典》的適用範圍隨着社會和婚姻的需要也在變化,《民法典》能夠解決的婚姻問題也越來越多,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閲讀,針對特定的情形進行分析,確保婚姻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但是小編也要提醒大家,不要輕易離婚,畢竟離婚的傷害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