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告誡書是給誰的?
一、家庭暴力的告誡書是給誰的?
家庭暴力的告誡書是給實施暴力行為的人的,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 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根據傷情鑑定的結果,如果構成治安 處罰的,應該給予加害人治安處罰。如果達到犯罪程度的,應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進行偵查,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當然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輕微,夠不上治安管理 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法律依據:《反家暴法》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認定標準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係)、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侵犯。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的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類型的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任何人的人身權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即使是家庭成員也不得采取毆打、辱罵等的方式侵犯對方的人身權益。對於已經被家暴的人來説,可以採取向村(居)委會尋求救助、向當地派出所報警等的方式,來使得自己可以避免被再次被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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